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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牢底坐穿! 易某、文某非法集资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30 16:47:07 【字体: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某犯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文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o一九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7)湘0702刑初6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易某、文某不服,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易某、文某犯罪事实:被告人易某先后设立湖南天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投资)和湖南天易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农林”)两家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的情况下,招募被告人文某、同案人郭某等人面向社会吸收资金。上述两家公司通过媒体及户外广告等途径,虚构天易农林有十万亩油茶林的事实,夸大公司经营规模,营造公司经济实力雄厚的假象,向社会宣传天易投资的投资理财业务和天易农林的油茶林开发项目,并以承诺到期还本且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委托理财和转让油茶林林权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2013年至2014年期间,易某向411名被害人非法集资人民币(币种下同)8924.71万元,已归还本金643.3万元,支付利息1074.7926万元,剩余7206.6174万元未归还。易某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造成巨额社会公众集资款无法返还。

被告人文某受易某雇佣,于2013年5月进入天易投资工作,先担任行政总监,后被易某授权分管天易集团的全部工作。文某以天易投资副总经理、融资部经理的身份吸收社会公众到该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投资。文某共向20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合计583万元,已归还本金8万元,支付利息98.2065万元,剩余476.7935万元未归还。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内容:被告人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文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中,文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系主犯。对易某、文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二、被告人文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三、对公安机关查封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按比例返还被害人;四、责令被告人易某、文某共同退赔集资诈骗违法所得476.7935万元给被害人;责令被告人易某退赔剩余集资诈骗违法所得6729.8239万元给被害人。

(来源:平安常德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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