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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司法所 服务大作为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20-03-27 16:17:11 【字体: 】

疫情防控期间,津市市9个镇街司法所围绕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稳定这个中心,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建设平安津市、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社区矫正有力度

疫情防控期间,津市市司法局三洲驿司法所商议制定了特殊时期矫正管理“灵活调剂+严格管理”的工作新措施,采取矫正平台“定位监管”和“每日报平安”的通讯监管双结合的方式,利用参与街道防疫巡逻工作的契机,重点摸排矫正对象在津情况,并做好登记。同时实行每日手机问话报平安,加强沟通谈话,及时纾解矫正对象可能出现的心理问题,严格防止矫正对象出现思想波动,并对家庭情况特殊,生活不便者进行适当帮助,从细微处入手,进一步确保矫正管理工作不出漏洞。

目前津市市司法局三洲驿司法所在册社区矫正人员14名,均能自觉服从矫正管理,未出现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事件。“灵活调剂+严格管理”的工作新措施,也温暖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灵,促进了辖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纠纷化解有广度

2018年8月6日,朱某清经人介绍到津市市某洗涤用品厂工作。2019年4月6日,朱某清在工作时不慎被机械压伤右前臂。事发后,洗涤用品厂当即将朱某清送往常德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朱某清住院58天后出院。朱某清于2019年6月5日到常德市九澧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朱某清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以及装配假肢费用按20000元计,每四年更换一次,每两年维修一次。2019年7月6日,朱某清向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19年8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019年10月21日,常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结论书》,鉴定为五级伤残。朱某清于2019年12月9日向津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裁决由洗涤用品厂向朱某清支付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33321.10元。

2020年3月5日,朱某清与其丈夫韩某志就相关工伤待遇、劳动合同争议尚未落实的相关补偿,向津市市汪家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津市市汪家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查后,认真地对其诉求进行了释法宣传,并告知,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主张劳动争议的相关事项可另行向津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朱某清夫妇坚定地说:“我们不愿打官司,只想找你们调解。”

2020年3月11日,经津市市信访局组织牵头,津市市人社局、津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汪家桥街道办事处、汪家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共同参与调解。经过一番沟通协调,朱某清夫妇对仲裁结果表示接受,对安装假肢产生的实际费用和劳动合同的相关补偿同意协商解决。但洗涤用品厂认为对朱某清的补偿标准太高了,不服仲裁结果,调解一时之间陷入了僵局。尔后,通过背靠背地做工作,当事人双方在调解员的耐心说服与释法下,自愿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这起劳动争议纠纷得以化解。

法治宣传有深度

“万众一心,抗击疫情,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津市市司法局积极响应党中央指示精神,深入贯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积极组织镇街司法所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法治宣传活动。

活动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深入辖区村居、商业休闲广场、农贸市场等人流集中区域,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单页,积极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详细解答相关法律法规。

“万物皆有灵性,每一个生命都值得尊重”,通过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群众百姓的法治观念及思想认识,在津市市营造了“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法律援助有温度

2019年12月31日,万某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人民医院健康管理中心门前路段时撞上了骑电动自行车的郑某,由于超速行驶造成两车受损、郑某当场死亡。郑某的死亡对本就生活贫困的家庭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加上肇事方万某也不积极协商赔偿事项。双重打击下,滕某(郑某家属)急白了头。

2020年2月3日,滕某来到了津市市司法局襄阳街司法所进行咨询。滕某激动地说道:“这疫情期间本是不该外出的,我实属是没办法才来找你们帮忙。万某一直不积极与我协商赔偿,我想告他可我家又真的属打不起官司的这种,这要怎么办哦,难道就让他这样?”听完滕某的诉说,襄阳街司法所一边安慰滕某,一边向其解惑:“不要急,你的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不要钱,免费帮你打官司。”

按照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要求,津市市司法局襄阳街司法所告知滕某应备好由居委会开具的家境贫困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津市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对万某不积极协商履行赔偿事项的行为提起诉讼。

2020年2月10日,津市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滕某的申请。

                                                                                                                                                                                      (津市市司法局  段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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