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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进校园,法治课上解读《民法典》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24 14:48:43 【字体: 】

“父母为孩子取名叫‘北雁云依’,被告知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不符合户口登记条件。”“未成年人将灭火器推下楼,砸中楼下住户致死,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生活有哪些影响?如何用好《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12月21日,常德外国语学校法治副校长,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余湘文来到常德外国语学校,以“学好用好民法典 护航青春成长路”为主题,为在场200余名师生上了一堂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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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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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湘文检察长授课)

 

余湘文从“《民法典》体现的基本价值和理念”“《民法典》中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民法典》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三方面授课。他指出,《民法典》规范的对象涉及社会成员的全部,涉及社会活动的时时刻刻,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它的基本价值和理念,是引导人们向上向善、引导人民诚实守信、引导人民坚守公平正义。

《民法典》离未成年人并不遥远,它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余湘文检察长讲解道,《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例如姓名权,《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除随父母的姓以外,还可以跟其他直系长辈的姓,比如奶奶、姥姥,如果由法定扶养人外的人扶养长大,也可以跟扶养人的姓氏。再如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我们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都是我们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余湘文检察长告诫同学们要在日常生活中养成保护个人信息、不得侵犯和泄露他人信息的意识。

《民法典》还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民事权利。《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继承、赠与或通过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劳动获得的劳务收入。同时,余湘文检察长提醒同学们,行使权力要依法、守约,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例如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余湘文检察长指出,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要用好《民法典》,凝聚起保护未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共同保护好“少年的你”。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撤销监护权。

余湘文检察长结合案例向同学们解读了《民法典》中关于学校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还规定“自甘风险原则”,如参与者了解足球、篮球等运动项目存在风险,不能因为队友的正常运动行为受伤而主张侵权赔偿。这时就需要自己承担责任,在运动时更加注意自我保护。

通过此次法治课,同学们受益良多,纷纷表示要主动学习和践行《民法典》,做一个守纪的学生、守法的公民,还要将相关知识普及给家人,帮助他们共同懂法守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皮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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