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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法院三项举措规范执行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0-06-24 10:52:21 【字体: 】

  津市市人民法院把阳光执行作为保障民生的重要途径,努力探索规范执行人员执行行为的举措,大大提高了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度,现执结或未执结的执行案件,无一件不合格案件,无因执行不公、执行不力造成当事人上访缠访的事件发生。

  严把流程关。执行局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执行卷宗后,负责人针对全局干警各自的年度目标任务和目前手中案件办理情况,科学进行分流,之后,案件执行情况纳入执行人员执行行为流程监控系统,主要看执行人员是否在规定期限内采取了执行措施,是否穷尽办法与被执行人联系上、是否存在司法不公的情形等,并要求干警将每项执行活动在执行日志中予以记载;严格规范中止执行案件的审批程序,对需中止执行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提出中止执行申请,执行局局长另行指定执行合议庭进行审查,执行合议庭认为符合中止执行条件的,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同时将中止执行案件纳入院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如经评查小组认定裁定不正确的,由负责审查的执行合议庭承担责任,有效控制随意中止执行现象的发生;报结案件必须经过主管院长审批,程序到位、措施穷尽、资料齐全、款清帐明、收支平衡、收费合规、符合法定结案方式的,方批准结案,且所有执结案件均要有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结案证明》。

  抓好释明关。该院规定,执行人员在分到新收的执行案件后的三天之内,应向申请人释明执行的风险及其权利义务,即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的财产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权利就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是其法定的义务等;执行人员要利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时机,有针对性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同时告知被执行人有依法申报财产状况的法定义务,使其明晓进行虚假申报,或拒不申报将面临的高额罚款,力争使其自觉履行执行义务;执行时,执行人员将执行程序的启动、进展、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向申请人公开,随时使其了解案件进度和工作难度;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前,注重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律释明,讲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等等。

   落实考核关。该院制定了《执行案件管理考核办法》,从执行准备、执行实施、执行裁决、异议审查、结案管理、指标考核等方面对执行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对执结高标的额、高到位率案件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加分,此外年均执行期限、年均到位率、年均绝对结案率高于一定标准的在年终也有不同层次的加分。每月月底通过局域网向全院干警通报执行人员业绩考核情况,对每个执行人员的结案数、平均结案天数、执结率、执行标的额到位率等指标进行排序、分析,同时对存在执行不力的干警进行通报批评,把考评结果与奖励、福利、职务的晋升挂钩,从根本上调动执行干警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竞争激励氛围。

                (津市市人民法院 雷光清 田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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