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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法院立足清积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09-07-21 10:22:57 【字体: 】

  桃源县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规范执行行为,加大清积力度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积案全部执结,同时也结合清积,摸索总结出了一批切实管用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一、积极构建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执行工作县域大格局,提升执行工作整体效能

   执行积案的产生有众多复杂因素,靠法院一己之力困难将会很大。清积活动开展之初,桃源县法院乃至县委及各级有关部门就有了高度的统一认识,通过宏观统筹,着力建立起了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关心与支持,建立了县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为执行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建立宏观统筹规划制度。去年6月,桃源县以县委名义制定下发了桃发[200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县委成立解决执行难问题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人大副主任、政府副县长、政协副主席和法院院长为副组长,县纪委等县直机关和各乡镇主管领导为成员,明确了县纪委、公安、工商、银行等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村委会的责任分工,要求全县各单位、各部门和全县人民群众积极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营造全民动员、齐抓共管的氛围,并将执行工作纳入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目标范围。从宏观上形成对执行工作的常态统筹和规划制度。二是健全协助执行工作网络。针对在清积工作中,一些案件标的小、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执行成本高等矛盾,在县直各单位和40个乡镇建立审判执行联络站,各法庭明确了专门的执行员负责联络站工作,每个联络站分级拿出专门的工作经费保障正常工作秩序,并明确各乡镇政法委员会全体成员、县直各单位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及综治专干、村(居)民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为 执行工作协助员,用制度确定联络站、协助员的工作职责,从而在全县形成强有力的“大执行”联动格局,充分掌握了基层执行工作的主动权。三是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委政法委每季度定期组织政法系统各单位和有关党政部门、金融机构等,召开执行工作联  席会议,通报执行工作进展及各单位协助执行工作情况,对重点案件进行协调等。成员单位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减少了执行阻力,增强了执行合力。四是建立重大案件挂牌处理制度。在清理积案过程中,对重大执行案件,特别是涉及特殊主体和涉府案件时,主动向县委、人大汇报,争取关心和支持,必要时由县委、人大、政府的相关县级领导挂牌督办,采取现场办公、电话督促、协调联系、司法救助等方式,跟踪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直至执结。如该院执行凌津滩镇政府拖欠工程款一案,由于案件标的大,又涉及乡镇合并等历史沉淀原因,导致执行困难。此案经向县政府汇报后,县政府主要领导召集政法委、法院、财政、凌津滩镇政府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并形成落实执行款兑现的会议纪要,由县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督促到位,使该案能够得到顺利执行。

  二、筹建执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案件执行效率

  执行工作贵在效率,相当一部分积案的形成就是因为没有准确掌握执行信息、迅速采取执行措施,错过执行良机。在这次清积过程中,该院想方设法摸索快速反应,提高执行效率的实用做法。一是建立执行110体制。针对部分积案存在被执行人或下落不明、或故意躲藏、或隐匿财产的情况,在全县推出“执行110”常设值班制度,节假日、中午午休期间、夜间都有一个执行组、一台车随时待命出动。当事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财产线索,不论是节假日还是中午、夜间,均可随时拨打举报专用电话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值班人员限时出动。今年3月13日晚10时许,申请人刘某通过桃源法院执行110电话,告知寺坪乡的被执行人曹某准备运输一车木材到益阳市销售,该院立即派出执行组赶到桃花源木材检查站守候,于次日凌晨2时40分将曹某的车辆及木材顺利扣押,促使曹某与申请人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二是建立执行信息联系卡制度。为了第一时间掌握执行信息,增强执行主动权,该院为每个案件的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以及执行联络站工作人员、执行协助员等制作发放执行信息联系卡,写明案件基本情况,需要协助报告的内容和联系执行法官的通讯方式,确保执行人员第一时间掌握信息,并快速反应,做到不放过每次执行机会,确保不让一例转移查封物的情况发生。三是构建局、庭一体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执行局和基层法庭的优势一体联动,提高工作效率。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线索,清积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执行110值班员就会立即发出指令,要求距离该被执行人或财产最近的法庭或执行局执行员迅速行动,迅速控制被执行人或财产;执行局将案情简单、标的不大且被执行人在法庭所辖乡镇的案件,交由法庭执行,便于法庭能快速反应,迅速找到被执行人展开执行;法庭则将复杂、疑难、标的较大的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执行局借助诸多优势条件,及时通过执行网络、联席会议、挂牌督办、司法救助等平台,想方设法予以执结。

  三、摸索执行积案预防机制,推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

  桃源法院结合执行工作的特点,大胆创新,建立了立案、审判、信访工作预防积案的长效机制,有效避免了边清积、边产生大量积案的恶性循环的现象。 一是立案过程早控制。推行风险告知制度,强化申请人的执行风险意识。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风险告知书,责令其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准确地址及其财产线索,告知其承担可能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使其积极寻找被执行人下落和提供财产线索,配合法院执行,为执行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基础。加强立案前的财产保全,减轻执行压力。把财产保全作为立案庭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必须释明内容。如当事人能提供财产线索,提供相应担保,则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债务人在审判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导致结案后执行不能情况的发生。二是审判环节多关注。强化审判人员树立全局观念,克服就案办案,单纯办案思想,做到在审判过程中关注执行,想到执行,做到审执双向延伸配合、高效对接。抓好案件调解。认真落实“调解为主、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指导思想,在争取党委、人大、政协支持的同时,依靠人民调解员、法官形象监督员和人民陪审员队伍壮大调解力量,并积极推行“庭、乡、村三级连线”的调解制度,形成了以人民法庭为中心、以乡镇司法所为重点、以村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的“三位一体”基层调解网络,有效化解了矛盾,平息了纠纷,减少了强制执行案件数量,缓解了执行工作压力。三是消极执行严防范。该院出台了《防范消极执行行为的规定》,建立了执行案件限期执行和执行警示制度。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员必须在3个月内执行结案,逾期则应向执行局领导说明情况和原因,4个月内未执结属于达到执行期限警示临界线,执行局综合室向其发出《执行警示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执结。实行消极执行更换承办执行员制度,严肃查处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怠于执行行为;实行消极执行行为惩处制度。因消极执行被更换的承办执行员视其情节,对个人评先评优、案件评查等给予相应的惩罚。

  四、强化执行威慑机制,营造执行工作顺畅环境

  一是对涉及特殊性质单位、个人的执行案件,建立特殊主体资格的涉法评价机制。在全县建立特殊单位、个人评先评优、授予资格的涉法评价机制,对于没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单位、个人,在授予先进单位或优秀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资格时,要首先进行守法诚信的审查;已经授予的,经过督办仍不履行的,依照相关程序撤销荣誉称号、资格。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对一些被执行人的借贷、融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建议,既增强执行的主动性,也避免了恶意融资对金融机构造成的风险。政协委员肖某,其未履行判决的情况反映到政协机关后,肖某认识到自己作为一名政协委员,应该带头遵纪守法,因此已主动与法院联系,表示迅速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将判决确定的款项交到法院。二是借助信息查询平台,促进自动履行。今年3月30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面向社会开通,桃源法院以此为契机,对本院被信息平台录入的被执行人,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他们查询的网址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并敦促他们自觉履行。通过信息平台,起到了动用社会公众评价震慑被执行人,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作用。三是借助舆论攻势,促进顺利执行。在清理积案活动中,通过举行集中执行兑现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媒体上制作清积活动专刊等形式,对清积工作取得的成效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理解执行工作、支持执行工作的舆论氛围。同时借助媒体的力量,发表电视讲话,敦促案件当事人限期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在报社、电视台、网站或其他媒体上采取敦促执行令等形式对拒不自觉履行的予以集中曝光,通过曝光“老赖”名单、发布执行通告、发布限高令等形式,给拒不履行者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推动案件的顺利执行。

  五、建立多元化执行救助机制,推进执行工作和谐发展

  一是突出对“弱势群体”案件的执行。对涉及医疗费、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追索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以及社会保障的案件,不仅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多项执行措施,而且落实缓、减、免政策,保障困难家庭及时得到司法救助,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二是对于孤、寡、残群体,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诉求一时难以得到解决的前提下,积极向政府及民政部门通报情况,取得支持,为他们解决低保、五保等待遇,提供生活上的保障。三是规范执行救济制度。该县建立了专项执行救助基金,政府每年拿出50万元,用于解决特殊对象的救助。制定了《特殊对象执行救助管理办法》,设立了严格的启动程序和条件。救济对象为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因遭受侵害而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或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生活难以维持,或因受害致死给家庭生活造成巨大困难的,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造成申请人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其给予适当的经济救助。由法院执行局会同政法委联合审查批准,帐户由法院负责管理、发放,每年年底向政法委和县财政报告使用情况。去年以来,桃源法院已发放救助金达52万余元。较好的解决了部分特困主体的实际困难,维护了社会和谐问题。

(桃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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