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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社区矫正工作局发出首份《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23 15:45:44 【字体: 】

2020年7月13日上午,汉寿县社区矫正工作局根据《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对手机app违规签到行为的社区矫正对象郭某发出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这是7月1日《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汉寿县社区矫正工作局发出的首份《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郭某于 2019年11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矫正期限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

2019年11月10日,郭某在汉寿县社区矫正工作局参加了入矫宣告,宣告当日,社矫局工作人员向其告知了社区矫正期间的各项规定,并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社区矫正期间,郭某因经常性未按规定进行手机app签到,2019年12月23日,汉寿县社区矫正工作局根据相关规定为其佩戴电子手腕。2020年7月1日,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为其解除电子手腕。2020年7月7日更换为手机app签到定位。

2020年7月10日,汉寿县社区矫正工作局根据“智慧矫正平台”技术提示,发现郭某存在app违规签到行为,工作人员当即通知所属司法所所长联系郭某核实情况,要求其立即到司法所进行报到,交代相关问题。

经查实, 2020年7月10日上午9时33分,郭某的妻子用另外一台手机调出郭某之前的照片对准app签到手机进行人脸签到,经“智慧矫正平台”系统检测报警并锁定其app签到软件。

郭某违规进行app人脸签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两部两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汉寿县社区矫正工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两部两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郭某予以了训诫处罚。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利用照片进行app人脸签到,汉寿县社区矫正工作局和司法所第一时间发现,并对其进行训诫和教育,社区矫正对象在训诫过程中态度诚恳,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检讨,并保证后续矫正期间一定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争取顺利解矫,回归社会,此次训诫谈话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向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警示作用。

(汉寿县司法局  杨海娟  张宇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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