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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调处矛盾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08-10-17 09:42:37 【字体: 】

   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举措。

一、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的预防机制

一是要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行政部门在出台政策和行政管理措施之前,要进行影响稳定的风险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外,公开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扩大群众的参与程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认真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咨询和决策评估;对涉及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广泛征询社会各方面意见,正确把握好各项政策和具体措施出台的时机、社会各阶层的承受能力以及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防止因决策或施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矛盾纠纷。二是要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进行一切管理活动。严格执法,不能失职不作为和越权乱作为。要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防止因不作为、乱作为而导致矛盾纠纷的发生。三是要促进社会利益均衡。按照“在发展中出现的矛盾,要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的思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全面加强经济社会建设,提高经济实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水平和思想道德建设水平,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城市和谐、农村和谐、家庭和谐,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

一是要搭建矛盾纠纷预警新平台。依托信访部门,吸收各有关职能部门,成立社会矛盾纠纷排调中心,建立起集信息预警、分析研判、调处化解为一体的综合性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敏感时期,实行“日报告”制度,及时获取预警性信息,及时分析研判带有倾向性、苗头性和群体性的问题,做到预警在前,未雨绸缪。二是要畅通矛盾纠纷民意沟通新渠道。逐步建立并完善“区级领导预约接待”、“部门领导接待日”、“民情分析会”等制度,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电视台、电台开播“面对面”直播节目,直接接受群众的质询和提问。针对农村民间矛盾纠纷突出的问题,采取选派机关党员干部、后备干部到农村党支部担任党建指导员的做法,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帮助解决基层矛盾。三是要拓展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新领域。非公有制企业矛盾纠纷的解决机制问题存在着严重的缺位,因此,要探索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综治组织,赋予其排查调处社会纠纷的职能,拓宽矛盾纠纷排调工作的领域。在规模较大,从业人员多,矛盾纠纷多的企业,建立综治调委会,车间设调解小组,班组设调解信息员。对规模小、人数少的企业,设调解小组或调解信息员,由企业所在乡镇或村(居)调解委员会统一管理,形成企地互联的复合式管理模式,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的化解机制

一是要实行领导包案调处。各级领导要认真对待每一起矛盾纠纷,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发挥表率作用,耐心说服和引导,促使矛盾纠纷及时有效解决。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本着不等不靠的态度,能化解的马上化解,能调处的马上调处。同时,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将调处的责任层层分解,逐一落实到相关的单位和责任人,做到不拖不推。对那些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责任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那些侵犯群众利益的人和事,要坚决追究相关责任,减少矛盾纠纷源头。二是要实行重大矛盾纠纷挂牌督办。实行挂牌督办落实限期调处、限期反馈和责任追究、责任连带等制度,使下级变压力为动力,推进调处工作,保证调处的实效。三是要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对于群体性事件,一方面要增强敌情意识,时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感,注意透过现象看本质,一旦发现敌对势力、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的插手、破坏,要坚决依法打击。另一方面对于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不安定因素,要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教育为主”的原则。事前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严格按照“积极疏导,维护秩序,制止违法”的处置要求,积极稳妥进行处置。对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大多数群众要立足于教育疏导,不能把他们推到对立面。对少数挑头、为首者,趁机进行“打、砸、抢”的违法人员,公安机关要全面收集固定证据,选择适当时机,依法严厉打击。

 

 (中共常德市鼎城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胡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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