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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情于理做调解 案结事了保稳定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08-09-28 08:28:09 【字体: 】

  我院刑事审判工作在坚持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注重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既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又使被告人得以从轻处罚,利于被告人认罪伏法,减少了上诉率和涉诉信访等案件的发生,同时也节约了诉讼资源。近两年来,我院共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95件,其中调解结案83件,调解结案率达87%,做到了“案结事了”,从而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我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宏观把握案情,有的放矢利调解

  办案中,我们首先注重了解和弄清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案件发生后给当事人造成的各方面的损害,同时还详细了解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和被害方的生活状况;当事人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前、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进行过和解;在以往的和解过程中双方已取得哪些共识、存在哪些分歧;如果双方有和解的基础,则把主要精力放在双方有分歧的问题上,做到有的放矢,有意识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充分认识调解的作用,并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及各级组织参与调解的积极性,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被告人曾某故意伤害一案,由于被告人曾某没有按被害人冯某的过分要求在非停靠点停靠公交车,双方便发生争执,后被害人冯某将被告人拉下了车,并朝被告人曾某面部打了一拳,被告人曾某一气之下朝被害人腹部打了一拳,即开车离去。被害人冯某回到家中顿感腹部疼痛难忍,被家人送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脾破裂,即行脾切除手术,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冯某之损伤已构成重伤,被害人手术月余后不幸死亡。被害人家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被告人曾某赔偿其损失20万元,同时扬言如达不到要求将抬尸上路。为此,审判人员从客观上把握案情,在细节上寻找调解工作的突破口。从医学方面来讲,脾破裂,其手术及时,是不会出现死亡情况的,被害人当天即行脾切除手术且手术成功,而被害人家属要求赔偿20万元,就是基于死亡的结果,解开被害死亡之谜成了调解工作的突破口。尸检和医院的诊断证明,被害人身患血吸虫晚期、肝腹水、脾大、肝肿大、梅毒等多种疾病。把尸检结果和医院诊断证明告知了被害人家属,让他们明白脾破裂不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从而动摇了被害人家属要天价赔偿的基础。最终该案以被告人曾某被判处缓刑、赔偿被害人家属90000元调解成功。

  二、尊重被害人意见,三方考虑重调解

  在以往的刑事审判工作中,难免出现审执分离的现象,导致法院只注重依法判决,而忽视了庭前、庭中、庭后的调解工作,从而导致执行难、甚至无法执行。被害人为此越级上访,有时大闹政府机关和政法机关,从而激化矛盾,带来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鉴于这种情况,我院通过组织审判人员研究对策,在充分尊重被害人意见的基础上,既充分考虑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弥补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的可能性,并考虑被告人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体现自己的明显悔罪表现,从而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和社会的谅解,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同时也考虑法院妥善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仅有效维护了被害人的利益,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而且也有助于对被告人判处适当刑罚,充分发挥刑罚所具有的惩处和教育并重的功能,实现了“三方受益”的目的。

  三、借助外部力量,权衡利弊促调解

  一般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部分被羁押在案,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亲自参与庭前调解,多数被告人经济赔偿能力有限,此类案件的调解,一方面有必要借助关心被告人且有一定赔偿能力的其他人员的力量促成调解结案;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也促进了案件的调解,因为人民陪审员与当事人比较贴近,在调解过程中更容易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两年来,我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陪审员参审率达95%,促使多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得以成功调解。如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一案,被害人(死亡)家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30余元,然而被告人家庭情况不太好,经济条件很差,既使愿意赔偿也无力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很难得到赔偿。我们多方联系被告人的亲属,得知被告人有一堂弟经济条件很好,且还有一个非常要好的朋友条件也不错,我们把他们通知到法院,主审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从各方面告知利弊,均表示愿意帮助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结果其家属和朋友为其赔偿了经济损失19万余元,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撤回起诉,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公平公正判决,善始善终细调解

  首先,对不具备调解可能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都及时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没有出现因调解而导致被告人超期羁押的现象。其次,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结案,不仅要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且要求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内容。一般不提倡附条件履行和分期分批履行。通过实践我们明白,调解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一旦刑事部分宣判生效后,对调解协议中尚未履行的部分,被告方会出现拒绝履行的侥幸心理,或者以对刑事判决不满为借口,故意拖延履行,致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最终未得到赔偿而产生不满情绪,最终出现案结事未了的局面,甚至到处上访。于是,我院在公平公正判决的基础上,在判决生效前刑事审判人员不停地做被告人的工作,直至将协议履行完毕。

  五、正确把握方法,周全考虑为调解

  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表现,在庭前我院刑事法官通过和当事人初步接触,了解当事人的诉求,把握当事人心理动态,通过释法答疑征得当事人对法官的认同,对于双方争议不大,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极力要求调解,被告人履行能力强的案件及时作出调解。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争议,在庭前不能形成一致认识的案件,则通过庭审让当事人明确各自的优势与劣势,庭审中法官趁热打铁,一气呵成,继续对案件进行调解。庭中调解不成,可以庭后进行调解。在调解工作中,刑事法官本着公心、耐心、细心开展调解工作,以高度的责任心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用公心赢得当事人的认同,在此基础上,尽力寻找调解工作的突破口,摸清被害人能够接受的赔偿底线,被告人的赔偿能力,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并通过爱心感化、换位思考、调中答疑、协助调解、调判比较等方法,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根据汉寿法院上报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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