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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刑事和解 构建和谐社会

来源:常德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08-09-10 16:33:44 【字体: 】

  刑事和解政策自2007年出台以来,澧县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县社会治安形势,积极探索刑事和解长效工作机制,稳步推进刑事和解政策,对轻微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做法如下:

一、以维护被害人利益为中心,着力于被害人利益的保护。由于刑事和解政策刚出台不久,尚不为公众所熟知。为此,对符合刑事和解规定的案件,首先是及时告知被害人相关权益,在办案中强调以被害人利益为中心,提升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增强被害人在解决刑事纠纷中的主动权,通过履行告知程序使其知晓,被告人为了达到轻刑处理的目的,有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动力,从而保证了被害人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的及时恢复。今年3月,我县小渡口中学发生了一起教师伤害学生的案件,双方都有和解意愿,办案干警针对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及时与其监护人联系,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伤害案件赔偿标准等相关法律知识,使其充分掌握谈判中的话语权,从而实现了赔偿金额与被害人预想的一致,并一步到位。

二、以被告人回归社会为重心,着眼于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在具体办案中,强调做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二是确保被告人不致再危害社会。要求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犯罪原因、案发后在监管场所的表现进行全面调查,结合提讯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从而对被告人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作出客观评估。如被告人涂某系木工,长期在本县从事装修工作,因购买的电动摩托车质量差,多次与经销店主协商解决未果,心生报复之意,便乘店主忙于生意之际,将一辆价值2383元的电动车盗走。案发后,涂某退还了电动车,并赔偿了店主经济损失,取得了店主的谅解。通过办案了解到涂某进城务工,勤劳致富,口碑较好,对其依法适用刑事和解,使其回归社会,执法效果更佳。遂决定不起诉。目前,涂某仍然从事装修工作,社会关系没有因此受到影响;三是确保适用刑事和解目的顺利实现。要求承办人全面了解被告人犯罪后造成的社会影响,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确保适用刑事和解上合政策,下顺民心,对于在一定范围内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也决不适用刑事和解政策。

三、以促进社会和谐为核心,着重于社会利益的调整。适用刑事和解的终级目标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检察司法活动的价值取向要契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调整,在适用刑事和解政策的具体操作中,采用中立原则,置身超然地位,一方面,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侧重于提供法律咨询、宣传刑事和解政策,鼓励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建议在亲友、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另一方面,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公平、公正。对所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要求做到“三真”:即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通过和解双方矛盾得到真正化解、刑事和解真正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在调整被害人、被告人、社会三方利益的同时,为防止权力的滥用,该院纪检监察部门建立了回访考察机制。对于适用刑事和解政策结案的案件,由办案部门填写回访监督卡,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以便回访。通过回访,可以了解到检察干警是否秉公办案、刑事和解协议是否真正履行、被告人是否回归社会、被害人因为犯罪受到的创伤是否得到恢复。迄今为止,该院审查起诉部门适用刑事和解方式结案的39人中,没有一名被告人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或因对刑事和解不服而与被害人不能和谐相处,再次产生纠葛;没有一名被害人因权益保护不到位,而进行刑事自诉,或因对刑事和解不服而进行民事诉讼、申诉,乃至涉法涉检上访;没有一件案件被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没有出现一次被害人或被告人所在社区、村组因双方矛盾激化而向检察机关投诉的情况。  
          
 (根据中共澧县县委政法委上报材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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