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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有效预防和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5-01-27 12:30:41 【字体: 】

  【前言】近期以来,常德城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呈现了上升趋势。特别是2014年常德城区“9.17”、“9.25”、“10.17”等造成死伤人员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一度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给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交通肇事逃逸案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还使人民群众的和谐生活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以常德支队直属一大队为例,2014年,大队交通事故接警4102起,立案处理1094起,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32起,三项数据分别较2013年增加27.8%23.6%97.7%。这三项数据说明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中,少数机动车驾驶人在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和经济赔偿往往选择逃离事故现场,加大了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难度,有的甚至使受害者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人为地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笔者结合基层交警部门工作实际,试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引发的原因、案件特点进行分析,就如何进一步有效预防和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违法犯罪行为谈几点体会。不当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原因分析有效预防和打击

  一、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和构成

  所谓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为了逃避责任,而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逃逸的行为主体是道路交通当事人的某一方,通俗的说,也就是只有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当事人才能构成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任何一方都有可能成为肇事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都构成逃逸。但是,一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把逃逸主要定性为是为了逃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而故意离去。这里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是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能是故意,即当事人明知自己与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关系,为了摆脱或掩盖这种关系而实施逃离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确实不知道自己发生交通事故的,则不构成逃逸犯罪。

  二、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多发的原因

  (一)部分驾驶人法制观念淡薄。部分驾驶人法制观念淡薄,甚至无视法律,逃避法律追究。一些驾驶人在金钱的驱动下,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想到的不是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而是如何逃避被追究责任和巨额的经济赔偿。还有少数肇事驾驶人无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法驾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他们往往不从法律角度考虑,荒不择路,开车或弃车逃窜,这种逃离于法律的制裁和经济的赔偿之外行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例如:2014年917日发生在常德城区武陵大道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逃逸案。后经肇事驾驶人杨某交代,逃逸原因主要就是因为未取得驾驶证,法制观念淡薄所造成的。

  (二)肇事者存在侥幸畏罪心理。有的驾驶人肇事后,依托夜晚天色或者山区公路人车稀少等环境,有的出于侥幸心理、有的听信传言而迫使当事人逃逸。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心里就是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能破获此案件,可以“一跑了之”。他们中,有的驾驶人肇事后自知理亏怕受到法律制裁;有的怕承担巨额经济赔偿,有的影响自己的声誉和前程。这部分人主要集中在单位领导、公务员、车辆手续不齐全等群体。例如,2015年元月7日发生在武陵大道武陵区上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逃逸案。后经驾驶人徐某交代,逃逸原因主要由于所驾驶车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加上夜晚天色昏暗,以为交警部门不能找到他,心存侥幸所致。

  (三)对逃逸违法打击力度不够。尽管各级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违法都严肃对待,狠狠打击。但是,由于警力不足、办案经费欠缺,给逃逸案件的侦破带来了很大阻力。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对肇事逃逸者的打击力度没有达到对广大驾驶人、肇事逃逸者充分的教育和震慑作用。再就是在有些案件中,往往由于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压力,一些肇事者归案后,仅承担了经济赔偿,而未能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很大程度上没有对肇事者形成足够的震慑。

  三、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社会危害

  (一)带给受害者的危害。许多交通事故逃逸案,原本是一般的交通事故,但由于肇事者逃逸,伤者得不到及时救助,耽误了医治时间,致使伤情恶化,甚至造成死亡,给受害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重大交通肇事逃逸还将给受害者及其亲属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

  (二)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一是这些事故容易引发堵路、上访、聚众闹事,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二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侦破,特别是跨省、市的案子,需要花很大气力,投入大量的时间、警力、经费侦破,影响了交警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四、对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逃逸案发生的几点建议

  (一)侦破案件要快。当前,绝大多数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发生归根结底主要原因还是驾驶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淡薄所致。所以,交警部门只有高度重视,尽速侦破案件,加大打击力度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逃逸的增长趋势。也就是要让驾驶人真正明白发生交通事故不能逃、逃不了,逃了会面临严惩,违法犯罪成本将会很高。故此,快速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有力打击肇事逃逸犯罪行为成为了遏止交通肇事逃逸案频发的根本。一是交警部门接警要快。交警部门在接到逃逸事故报警时需详细询问逃逸车辆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逃逸车辆如车型、号牌特征明显的,需立即布控堵截,调度案发现场周围巡逻车辆进行堵截并到现场进行先期处置。二是事故处理民警出警要快。接到报警后,现场勘查民警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抢救伤员、勘查现场、寻找目击者和相关证人、提取现场散落物,固定相关证据。如若不然,在车流量大的案发地点常易引发二次事故(尤其夜间逃逸事故),或因天气等原因容易使相关证据灭失(血迹、碎片等被雨水冲刷或被其他车辆碾压,有关目击者离开现场等)。三是侦破机制启动要快。一旦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交警部门应立即启动逃逸案件侦破机制,有条不紊、科学指挥侦破追逃工作。以常德交警直属一大队为例,大队成立了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应急处置机制,明确部门、民警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逃逸案件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发生了伤人交通事故的逃逸案件分管大队长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发生死人以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大队长调度全队警力布控全力侦破案件。四是案件侦破追逃要快。交警部门要充分借助科技手段、加大对办案民警的业务培训、注重细节和证据收集,想尽一切办法快速破案。大队2014年发生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11起,侦破11起,交通肇事逃逸高侦破率就得益于防控机制系的建立,得益于警情共享、警情共赴、警民同心,做到了让逃逸者无处藏身。

  (二)违法打击要狠。一是对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分子打击要狠。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我们除了要立足侦破以外还要注重后续的判罚到位。办案民警要注重证据意识,对肇事者的打击确保证据充分,尤其是在办案过程中,交通民警要顶住各方压力,确保对抓获的或者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判罚公正,打击有力,杜绝说情带来的不公正处罚,避免再次伤害受害人利益,有效地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与法律的尊严,打击交通肇事犯罪,警示他人,也有力地提升公安机关的形象。二是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打击要狠。经过长期的实践证明,套牌、假牌、无牌、不悬挂车牌,无证驾驶、未购买交强险、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不仅成为了肇事逃逸驾驶的主要诱因,更是成为了侦破逃逸案的难点。各基层交警部门要将涉牌涉证、闯红灯、酒驾等违法行为做为整治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交通违法集中整治。加大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仅大大震慑驾驶人维护有序环境还可以有效减少交通肇事逃逸的几率。

  (三)宣传氛围要浓。一是借助新闻媒体,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因此,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这些媒体力量,大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全面提高公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使群众能把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向公安管理机关报案等行为当作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二是积极借助新兴媒体支持案件侦破和宣传工作。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后,交警部门要积极借助微博、微信、qq群等新兴媒体及时性好、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及时公布案情,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以迫使交通肇事逃逸者投案自首。同时,还可有对积极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举报肇事驾驶人、协助查找肇事者的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已查获的肇事逃逸者,一定要依法从重、从快、从严予以处罚,并公布于众,以告诫其他驾驶人不要以身试法。例如,常德2014年“9.17”逃逸案发生后,由于事发现场受害女子衣冠不整,对女子死因的各种猜测在市民和网络媒介中开始迅速传播,公安交警部门压力很大。常德交警直属一大队积极借助微博、微信和本地报纸等媒体征集线索、及时公布案件侦破进展。微信征集线索有力的支持了案件成功、快速侦破。大队第一时间发布案情,联合新闻媒体刊发侦破纪实文字和视频,还原了事件真相,不仅及时平息了热炒的舆情,更有效威慑了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

  【结束语】交通肇事逃逸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交通逃逸案件的侦破离不开各级领导的统筹安排和支持,离不开各相关部门的支持,离不开交通事故处理民警的艰辛付出和努力,更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笔者认为,只有不断加强法治宣传,努力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只有不断完善各项防范机制,加大打击力度;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交通肇事逃逸侦破工作才会越来越顺,交通肇事逃逸事故才会有效预防和减少。

  (常德交警直属一大队  张帆  刘小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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