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证的触角延伸到农村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三农”的政策,推动了农村的繁荣、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使我国农村经济迅速发展。经济繁荣的同时,农村中的经济往来和市场交易更加频繁,各种经济纠纷和社会问题日益增多,人们主动寻求法律帮助的意识不断增强,农村经济的发展促使农民对公证的需求逐渐增强,然而受相关条件的制约,在办理农村公证中也存在大量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公证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对公证制度的误解
在实际办证过程中,农民的公证意识匮乏是一个难题。第一,当事人对于公证的认识是浅层次的,限于对电视情节反映出的福利彩票摇奖公证、遗嘱公证的了解,而且认为公证与自己的生活很远;第二,当事人对于公证的应用是被动的,很多是在不得不办时才知道选择公证或在遇到实际障碍后回过头来找到公证处;第三,当事人对于公证的理解是存在误区且功利性的,认为公证就是一个手续,就是一个图章,就是实现目的的一个环节。在办证中经常遇到的存款继承权公证,这类公证多是银行依据继承法及行业管理规范要求客户来公证处申请办理,当事人多认为只是需要公证处盖个章,而不能理解该公证涉及的是继承法律关系并认为公证手续是公证处在找麻烦,有的当事人经常说:“我不需要你们公证处的公证书,你给我盖一个章就可以了。”有的当事人甚至说:“存折里面也没有多少钱,你们就别那么麻烦了,我们没什么纠纷,以后也不会找你们麻烦。”办证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问“公证处就只有你们这一个吗?”、“你们是国家的怎么还收费?”、“公证费怎么这么贵?”等问题,甚至还有当事人认为公证处是私营的。有的当事人办理公证时对于公证员的告知持无所谓的态度,对于公证的法律意义认识浅薄。公证意识的匮乏是影响公证行业发展及公证业务拓展的障碍,在社会发展的背景下改善并提升公证意识是公证业务拓展首先应解决的问题。
(二)农民法律知识的缺陷
近年来,我市公证处办理涉及“三农”问题的公证数目逐渐增多,公证类别涉及农村道路、桥梁招投标、继承、赡养、土地承包、林地承包、鱼池承包、垫资建房、金融贷款、劳动力转移等近十多种公证事项。然而,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办理公证花费时间多,效率低。调查中,我们发现,约60%的农民对法律表示陌生,不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有接近50%的农民认为国家制定的政策文件就是法律,根本搞不清法的确切含义;有80%的农民没有上过法律课,也没有看过法律书籍。大部分农民并不具备法律意识,特别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的运用,更是一个盲点。农民法律意识欠缺是导致办理农村公证效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加之对于法律知识了解的有限性,农民才会对法律有很多的不解与迷惑,即使有所了解也仅停留在很肤浅的层面上,甚至根本了解的就是错误的信息。尤其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上显得特别明显,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然而在大多数农民群众的眼中,认为配偶是唯一法定继承人,继承权跟子女和父母没有任何关系,这使得我们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首先必须给农民群众先上一堂关于继承权的法律知识课才能开始办理公证。
(三)公证制度自身的不足
虽然公证可以化解矛盾、预防纠纷、构筑诚信、维护权益、减少诉讼,但相对于其他一些传统行业来说,公证行业成行较晚、起步较缓,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有待健全,公证体系的运行机制、公证活动的进行模式也欠成熟,导致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流程复杂,提交资料繁多。尤其是现在办理的存款继承权公证,经常会遇到一些存折里面只有几百块钱的低保费、粮食直补费或者一两千的少额存款,办理这类继承权公证时,问题多多:首先,当事人从大老远的乡下赶来,因为证明材料的不足不符合办证条件,往返过程中不仅浪费时间而且花费车费,有时甚至因为路途遥远而错过了公证处工作时间;其次,由于农村很多都不是独生子女,有些家庭甚至有四五个子女,有些父母亲年迈,根本不可能所有继承人同时到场;第三,办理继承权公证程序复杂,提交的证明材料繁多,涉及到乡镇派出所、村委会、民政、银行等部门,一般农民由于读书少、文化低,很难弄懂相关流程,也难以一次性提交完整的证明材料;再次,办理这类公证的农民大部分属于低保户或困难户,小数额的存款按照千分之二收取公证费的话,扣除所花费的路费等成本,存款基本所剩无几。
二、提高农村公证质量的措施
(一)强化对公证工作的领导,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领导的支持是做好公证工作的组织保障。我们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如何运用公证手段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的司法建议,对公证工作如何更好地服务“三农”、服务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如何为公证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等问题深入进行研究,为公证工作更好地服务“三农”开启绿灯,指明方向。市司法局党组应认真研究公证工作,对有关问题进行决策和部署,特别是中央下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出台后,要加强与公证员的座谈,了解公证业务,并亲自带队深入企业、乡村进行调研,了解群众对公证工作的需求,开拓公证服务领域,探索公证工作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方法和路子,为做好公证工作铺平道路。
(二)加强公证法律宣传,树立公证良好形象
公证纠纷的产生对于公证当事人来说,除了那些为数不多的刻意造假、制假之外,绝大多数是因为不了解法律知识、不了解公证内涵引起的。因此,加强公证的法律宣传迫在眉睫。对外宣传的途径有很多,首先,可以充分利用如电视台、电台、报刊等多种媒体的宣传阵地,利用媒体传播手段积极宣传公证的社会职能,提高公证机构的社会形象,扩大公证的社会影响。其次,以法制宣传月、宪法宣传周、12.4法制宣传日等为契机,利用县城和各乡镇农贸时间,采取广播、摆摊设点、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灵活、通俗易懂的方式向群众广泛宣传公证法律知识;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贴近生活,让公证法制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单位、进农村,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提高对公证的认知度。再次,公证处应当建立自己的网页,像公证业务、公证程序、收费标准以及不同公证事项所应提交的材料等等这些基本的项目必须在网页中体现,另外还应该开通电话服务热线、网上咨询、答疑和回访、投诉,实现与公证当事人“零距离”的接触,使当事人足不出户就能够方便快捷地了解到公证服务。对外宣传固然重要,家门口的服务更为关键。在与公证当事人面对面的交流中,要注意倾听,为当事人分析案情、法律解释的适用要迅速、准确。只有这样,才能使公证进一步为群众知晓和理解,才能提升公证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三、积极构建公证工作平台,健全农村公证服务网络
针对农民群众解决涉法问题时需要运用公证手段进行前期引导,乡镇政府在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时往往错过公证介入的最佳时间而使问题复杂化等实际情况。同时,针对我市农村辖区面积大、群众办理公证不方便等具体问题,应与基层司法行政力量联合起来,将全市11个乡镇具有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具有法律知识的法律服务志愿工作者定为公证联络员,在较远的村和中心村以村民调解员为主体,确定村级公证协调员。确保每年对公证联络员、公证协调员进行一次专门业务培训,积极引导公证联络员、公证协调员成为群众选择公证解决所遇问题的“向导”,成为乡镇政府运用公证法律手段处理问题的“参谋”。乡镇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志愿工作者、村公证协调员四位一体,构建遍布全市的公证服务网络,依靠网络化服务机制,在全市只有2名执业公证员的情况下,做到全面掌握各乡镇对公证的需求和业务动态,及时反映和解决群众的困难。
四、加强公证内部管理,完善便民利民措施
明确从接待受理、调查取证、审批、出证、归档等环节的岗位职责,积极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公证法律服务总体思路。强化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善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公证复查处理制度、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办理、公证处处务会制度、公证档案借阅管理制度、公证处内部管理制度汇编及公开承诺、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联合审批等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提高办证质量和办证效率。建立公证绿色通道,对老、弱、病、残、孕等群体对象实行优先服务,简化办证手续,及时出具公证文书;对身体残疾、行动不便的公证对象提供提前预约上门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做到“应援尽援”。建立午间值班和双休日对外服务制度,将公证人员人生就是博尊龙凯时的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作出服务承诺,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为当事人提供全天候法律服务;对时间紧迫或当事人要求尽快出证的事项,在严格遵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急事急办。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司法行政工作、对公证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我们要把握机遇,加大对公证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快我市公证事业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津市市公证处 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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