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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法治建设涉及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6-01-06 11:53:31 【字体: 】

在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中,行政执法是极为重要的方面。从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来看,几乎所有的行政纠纷都是因为行政执法活动而产生的。所谓行政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其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以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

近年来,津市市在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随着依法治市方略的贯彻实施及依法行政的贯彻执行,该市行政执法整体状况明显改观;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作风进一步转变;执法效率和质量明显提高。同时,行政执法活动也扩大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影响,提高了市民对法律的认识,培养了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但是,与社会预期相比,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津市的要求相比,该市行政执法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消除,从而影响和制约了该市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一、 当前该市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该市行政执法环境整体良好,但是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1、行政执法乱作为。主要表现形式:超越执法权限,滥用行政职权,甚至个别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或机构为了部门利益也进行行政执法;不按法定程序执法,轻程序重实体的现象较为突出,认为只要结果正确就可以了,剥夺相对人相应权利;法律运用错误,特别法与普通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特别条款与普通条款关系处理及运用不当。

2.行政执法难作为、不作为。主要表现在:行政执法经费保障不足,执法机构不完善、人员不到位,执法装备较差,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一些难点问题怕引发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甚至当事人上访不敢管,从而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执法职能交叉重叠,棘手问题、无利的事相互推诿不愿管,甚至出现“真空”。

3.行政执法慢作为。不按要求、程序和法定期限办事或执法,拖延迟缓,降低行政办事效率,损害群众利益,特别是在行政许可或审批领域中较为突出。

二、行政执法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

1、“人治”思想束缚“法治”建设

以前的行政执法多为口头罚,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仅凭一张嘴,说罚多少就罚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后,对行政执法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但由于长期的“人治”思想束缚,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仍只是被动应付、消极履行,能省一个环节就省一个环节,部分行政机关在行政征收、行政处罚中还是靠集中人力强制,不讲也不会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2、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方面的因素

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素质较低,平时学习培训不够,对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不了解、不熟悉,导致在平时执法工作中执法不懂法、执法犯法,用一个违法执法行为去纠正另一个违法行为,甚至造成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3、行政执法体制不顺

部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设立的执法机构实行“自收自支”,罚款、收费直接与本身的经济利益挂钩,多罚多收多得,少罚少收少得,这就势必造成有些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乱收费、乱罚款。

4、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不够

从监督体制上来说,目前部分行政执法机关还没有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案件的立案、审批、决定等还很不规范;处于监督地位的政府法制机构由于多方面原因不能完全适应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

5、公众法律意识不高影响行政执法工作

相当一部分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觉悟不高,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缺乏理解和支持,甚至阻挠执法人员正常执行公务。      

三、解决该市行政执法中有关问题的主要对策

1、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改革行政经费财政保障机制。行政执法经费没有保障,是造成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越权执法和乱收费、乱罚款的主要原因,要坚决杜绝现实生活中的所谓自费行政、利用权力吃杂粮的现象。全市各级政府不得向行政执法机关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不准搞变相返还,开展执法活动必须测算好执法成本,保证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经费开支,确保执法人员最基本的工资待遇。

二是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擅自行使行政执法权。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将审查确认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执法权力。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讼诉的权利、对重大事项享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四是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做到统一法律文书和案卷制作装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并加强对执法单位执法案卷的评比检查。

五是加强行政复议监督。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充分发挥行政救济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一是积极推动领导干部带头示范。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严格依法执法,与一把手的法律意识关系极大,严格依法执法,关键在领导。切实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培训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严格落实中心组学法,积极引导领导干部自学,确保自学时间和自学质量,促进领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法律意识,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的观念。

二是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制度。认真抓好对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的法律培训工作,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执法为民、依法办事、公开、公正、公平的执法观念。坚决做到对未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发放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得从事执法岗位工作。

三是建立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通过建立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在推进严格依法执法方面广泛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保证法律顾问在事前咨询论证、事中审查把关和事后监督救济各环节广泛参与。同时组织法律顾问协助执法机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街道(乡镇)、社区进行法律咨询等行政执法机关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3、切实增强公众法律意识,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公众法律意识不高,对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缺乏理解和支持,甚至阻挠执法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对执法工作影响很大。要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将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与推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好“法律六进”活动把执法过程变为普法教育过程。通过行之有效的办法,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全面深入地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执法环境,从而推动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序进行。

(津市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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