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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要“管”还要“巧”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2-10-24 20:03:47 【字体: 】

  自1999年最高法院颁布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来,全国法院系统的审判管理机制改革态势良好,审判管理工作已日益成为法院工作的核心与重点。审判管理作为明确概念提出的时间并不长,但近年来关于如何做好审判管理工作,构建何种审判管理机制的模式,各大法院都做了大量的实践与探索。审判管理工作是通过法院内部的管理,理顺思路,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从而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在管理过程中,如何平衡审判管理的规范化与法官审判权的自由化之间的关系是关键,笔者认为,审判管理除了要“管”还要“巧”,首先应做到“三要”:

  一是要更“新”。

  更新理念。传统的审判管理,以“管”、“权”为本位,被动地进行事后监督。革新须由内而外,由被动变主动,才能突破形式达到效果,当好“参谋”。因此,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管理理念,逐步转变为以审判工作为重心,以制度、技术为手段,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监督、考核进行科学合理的资源配置与整合,促进审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开展。借此支点,撬起整个审判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

  更新队伍。改革前,由于审判管理工作被忽视,审管部门被认为是养老单位。直到今天,审管办普遍存在人员老龄化严重的现象,各基层法院标准配置为3-5人,其中有2-4人不懂电脑操作、软件应用。因此,队伍重组是前提。以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审判质量管理制度和审判绩效管理制度等为主体的现代审判管理机制,需要一支懂技术、熟业务、会管理、综合能力较强的队伍,才能保持审判管理工作的生命力。

  二是要有“力”。

  规范完善的制度保障。要实现审判管理工作的五大转变,即:由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转变、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经验性管理向科学性管理转变、模糊管理向清晰管理转变,提高审判管理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前瞻性,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一套涵盖立案、审判、执行、送达、卷宗整理及归档等各个环节,与审限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法官审判业绩考评等相关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形成审判管理制度体系。

  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提出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法院信息化建设,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及认识上的差别,各地法院信息化进程参差不齐。从目前运行情况来看,足够的资金、硬件配备投入,信息技术应用培训,人才培养,以及结合自身审判应用工作的创新都需要我们为之不断努力。

  严格的考评追究办法。从管理学角度,把责任落实到人,就会把实现目标变成责任人份内的事,这是考评的目的,也是使审判管理变被动为主动的方式之一。将审判管理的结果与审判绩效考核挂钩,通过对审判组织和法官设定合理目标,建立绩效评估系统,以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案件质量、审判效率、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绩效考核,使审判管理的目标转化为各业务庭室及法官的个人目标。

  三是要管“巧”。

  科学化的指标体系。以数据为依据,分析审判态势,评估审判质量已逐渐成为法院的工作模式,那么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指标体系尤为重要。指标的设立应直观、客观地反映问题,操作简洁方便,避免相互冲突,具有规范、引导审判工作的作用。从目前司法实践看,结案率、调解率、撤诉率、均衡度等简单的数字符号,相互制衡的数字游戏及过于单一的数字排名模式并不能全面反映日益复杂的审判工作规律。因地域和文化的不同,各法院应加强修订和完善符合本地实情的“个性化”指标,确保数据的真实情、评估的科学性和指标引导的有效性。

  人性化的管理方式。有“管”的地方就会有对抗、有矛盾,管理不到位在很多情况下是方式、方法不对。“以人为本”的理念运用到审判管理中就是所谓的柔性管理、人性化管理。人性化管理不仅能平衡矛盾,维持和谐,更能激发工作潜能,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审判管理要坚持以法官为本,通过规范、服务审判的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挥法官在审判管理过程中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审判管理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之间不是上、下领导关系,是严格意义上的指导关系,应以协同管理为原则,促进全院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

  (津市市人民法院  邓长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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